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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字〔2026〕5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九江...

2026/02/10 1.4w 阅读 334 点赞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16:25

  • 信息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九农字〔2026〕5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2-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295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九农字〔2026〕5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九江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九江市农村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九江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社会发展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和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2月10日



九江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化”推进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农业农村项目”),不含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坚持“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审问效”的原则,实行“先谋划申报、后审批实施、重监督绩效”的全周期管理模式,涵盖谋划申报、评估论证、立项储备、资金分配、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主要采取投资补助、竞争立项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市级农业农村项目的评估论证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发挥专家在技术、工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特长,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为3至5人,专家库管理依据《九江市农业农村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谋划申报

第五条 局发展规划与种业管理科牵头项目储备库建设,坚持“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申报。

第六条局机关业务科室根据国家、省级农业农村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全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统筹谋划本行业项目,围绕粮食安全生产、设施农业发展、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技术应用与服务、农业农村改革、乡村建设等内容,提出项目政策建议,明确项目任务与目标、资金概算以及项目实施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局发展规划与种业管理科负责汇总各业务科室提出的年度行业项目建议,每年12月底编制下年度《项目申报储备指南》,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并报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对外公开发布。

第八条 局业务科室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任务要求和发展实际,明确项目储备方向、数量、标准和方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储备指南》的宣传解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实施主体开展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实施主体对照《项目申报储备指南》要求,提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资金需求等内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料审核、实地勘验、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并通过市级农业农村项目储备平台端口在线申报。

第三章评估论证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汇总整理,对拟入储备库项目开展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是否符合《项目申报储备指南》要求,对项目可行性及真实性开展现场核实,审查合格后经县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在县级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年度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局业务科室按照“边储备、边评估”的原则,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论证工作,项目评估论证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是否符合申报储备指南支持范围和标准,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建设方案是否可行,配套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预期效益是否合理,项目主体是否涉及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拟立项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经评估论证通过后,在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立项,确保项目实施主体经过公开遴选、择优推荐、公开公示等程序。

第四章立项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情况,按择优遴选的方式,原则上从评估论证通过的项目中筛选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储备有效期为三年,对连续三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实行淘汰制,原则上不再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局发展规划与种业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业务科室联合联查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对审查不合格的,调整项目安排,必要时取消资金支持。审查合格后,按“三重一大”程序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每年3月底前,局计划财务科会同发展规划与种业管理科,商局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统筹考虑全年中心工作及项目实际需求,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建议,并明确责任科室,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局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及资金预算安排,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计划财务科按月将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资金。

第六章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推动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履行属地责任和主管责任,强化日常调度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加强与同级财政等部门工作协调,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按时拨付,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主体切实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合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强化内控监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实现项目绩效目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挪用和套取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批复的建设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在建设主体、建设地点未发生变化且调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总投资10%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变更并报市局对口业务科室备案;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调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总投资10%的,须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变更,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涉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全面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全要素管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局计划财务科负责统筹市级农业农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各业务科室按归口原则负责行业项目实施过程的行业监管,明确行业监管责任人,常态化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展,开展预警提醒及问题通报,督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和具体项目监管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验收后,在1个月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因故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局业务科室牵头组织,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评审,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批准的方案全部完成,建设内容是否调整变更及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专款专用,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绩效目标是否实现,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于单个批复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单个批复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将按一定比例对县级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市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独立申报实施的项目均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组通过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方式,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全面审核评估,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果在网站公开。

第九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强化市级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做到“事前设目标、事中强监管、事后有绩效”。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立项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核查实施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履职效能、资金使用合规性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九条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级农业农村项目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县(市、区)及项目实施主体,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倾斜;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额度,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在项目评估申报、实施管理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项目资料或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随意变更的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失信惩戒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项目监管失职渎职的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将进行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对存在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上级政策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适用上级文件,同时修改或废止本办法中冲突内容,具体由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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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