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2月20日3时53分许,翟某驾驶新EH***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兰达布森边境公安检查站出口路段时,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经查,翟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5年2月8日22时48分许,亚某驾驶新E4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光大道血站门前路段时,被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经查,亚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2025年2月13日05时26分许,巴某驾驶新E2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公里500米路段时,被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查,巴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审核人:王亚坤